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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等标志,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警容严整、规范统一。
第三十三条公安民警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应当按要求着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装:
第三十四条公安民警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留置、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期间,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别的可能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声誉的情形,不得着装。
第三十五条公安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警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公安民警退(离)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作为纪念。
第三十六条公安民警应该依据上班时间和场合需要着装。在上班时间,一般穿着执勤类服装;参加训练时,穿着作训类服装;参加荣誉仪式、宣誓、阅警、重要会议等活动时,穿着常服或者警礼服;参加重大纪念、庆典、外事等活动时,穿着警礼服。主管(主办)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作出规定。
(一)依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穿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从警章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除执行抢险救灾等工作任务外,应当保持警服整洁得体,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作训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4厘米;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或者染指甲,不得系扎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手机、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耳钉、项链、戒指、腕饰等。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文身,不得穿耳洞(女性民警除外)、鼻洞、唇洞;
(八)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穿着警服参加各类电视或者网络征婚、选秀和其他娱乐性节目。
第三十八条除工作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烫染、蓄留明显夸张的发色、发型。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除病理等因素外,公安民警不得剃光头。留长发的女性民警着装时应当束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三十九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二)参加授勋授奖、重大纪念、庆典等重要活动时,可以在警服胸前适当位置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
第四十一条在雾霾、有毒、粉尘、辐射、感染、噪声、强光、高温、低温、沙尘等环境下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民警应当穿戴手套、口罩、面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装备。
第四十二条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谨慎保管警服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四十三条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自身的需求合理确定。
第四十四条因工作需要,退(离)休公安民警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穿着退(离)休时的制式服装,佩戴工作期间和退(离)休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四十五条因拍摄、制作影视作品或者演出等需要,使用警服及警用标志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保管。
批准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令指导影视制作、文艺演出单位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着装要求,不得损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四十八条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外出时,一般两人成行、三人成列,行列整齐,威严有序。徒步巡逻执勤可视现场情况采取比较有效警戒队形行进。
第四十九条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影响警容形象的行为,不得随意席地坐卧。
第五十条公安民警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会、会议或者晚会的,依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五十一条公安民警外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公安民警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救助或者寻求支援。
第五十三条公安民警上班时间不得饮酒,不得携带饮酒,未经批准,不得穿着警服饮酒。
第五十四条公安民警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参加组织,严禁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除工作需要外,严禁参与宗教活动。工作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娱乐;穿着警服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应当自觉维护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第五十五条公安民警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领导和国家的集会、、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串联。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
第五十六条公安民警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可以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企业形象代言等活动,不得以人民警察的名义和肖像做商业广告。
(六)未经批准,以人民警察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会化媒体头像使用公安机关标志与符号;
(八)利用网络社会化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九)利用网络社会化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和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处置公安信息网信息。确需删除、更改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容风纪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定期组织集中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纠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