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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方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等文件精力,总局制订了《出口加工区税收处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对履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陈述总局。
为加强与完善加工交易处理,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方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的精力,经商海关总署赞同,特制定本方法。
二、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品,海关依照对进口货品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品视同出口,由海关处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本方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含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出产企业。
三、区外企业出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运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制作基础设施、加工公司和行政处理部分出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含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则的出口退税凭据,向税务机关申报处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出售给区内企业、行政处理部分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运用的日子消费用品、交通运送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分不予处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出售给区内企业、行政处理部分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运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分不予处理退(免)税。
四、出口货品实施免税处理方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本方法第三条所述予以退(免)税的货品,在2000年末前仍实施免税方针。
五、对区外企业出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品,一概开具出口出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六、对区外企业出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运用的实施退(免)税的货品,区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则填制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货品报关单“运送方法”栏应为“出口”(运送方法全称为“出口加工区”)。
七、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出产的货品,凡归于货品直接出口和出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品,不予处理退税。
十、区内的内资企业按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交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对比现行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方针规则履行。
十一、现已同意并核定“四至规模”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公司和行政处理部分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当地税务部分和海关请求。在审阅额度内购进的基建物资,可在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正式检验、监管后,凭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当地税务部分请求处理退(免)税手续。
十二、对违背本方法有关法律法规,采纳招摇撞骗等手法骗得退(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