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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環保部通報新修訂的《環保法》4個配套辦法,提出環保主管部門實施按日計罰處罰辦法,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實施约束生産、停産整治辦法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等。對違法排污“零忍受”、嚴懲不法企業的“組合拳”相繼打出,環保利劍鋒利出鞘——
1月8日,環保部通報新修訂的《環保法》4個配套辦法。作為落實新《環保法》54項配套办法的一部分,與新《環保法》一同於本年1月1日起實施的這4個配套辦法,將有助於各級環保部門將新法賦予的監管權力和手法落到實處。
這4個配套辦法分別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约束生産、停産整治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
“按日計罰、查封扣押、约束生産、停産整治等办法使新《環保法》成為極具‘殺傷力’的一把利劍。但是,由於按日計罰、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准则,各級環保部門遍及缺少操作經驗。”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曹立平認為,4個配套辦法的出臺,是貫徹執行《環保法》、促進環保部門依法行政、重拳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和強化排污者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迫切需要。
曹立平介紹,4個配套辦法中適用景象的細化和實施程式的設計都貫徹加大懲處力度的思路,即讓排污者一天都不能違法排污,一旦違法,就讓其支付負不起的代價。對於一些惡劣的違法排污行為,按日計罰等經濟處罰與查封扣押、限産停産等行為罰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罰能够並用。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胡靜認為,按日計罰的准则設計中,責令排污者立马中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而不是“期限改正”,便是不給排污者留有期限內“合法的”違法排污的空間。
根據辦法,對排污者改正情況的復查,要求在30日內以暗查方法開展。這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僥倖,外表應付,而要真实整改,達到合法排污的要求。按日計罰不受次數约束,只需違法排污不断,那麼行政處罰不止。
本年1月4日,廣州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廣州白雲區鐘落潭光亮村三窿的一家無牌無證廢礦物油加工廠實施了查封,以嚴格高效的執法打響了廣州實施新《環保法》向污染宣戰的榜首槍。
“這在曾经是不可能的,是新《環保法》賦予了我們監管權力和手法。”廣州市環保局鄭則文支隊長坦言。
此次發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圍繞新《環保法》“違法排污”、“形成或许会形成嚴重污染”的,能够對“形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的規定,明確了查封扣押的定義、適用範圍、具體對象、實施程式及監督檢查等。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處罰處處長姬鋼表明,這首要解決了一線環境執法人員“不會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法的問題,在規範權力運作的同時,也能大大下降亂用、濫用查封、扣押办法帶來的執法風險。
新《環保法》出臺後,環保部門尤其是基層執法人員遍及面臨履職和追責雙重壓力。4個配套辦法明確了環保部門的法定職責和責任邊界,杰出排污者是環境保護的直接責任主體。
胡靜認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约束生産、停産整治辦法》最為杰出的特點便是根據新環保法立法精力,將改正違法排污、實施整治的主體責任落實到排污者,以排污者自律作為責令改正、约束生産、停産整治實施的基礎,讓排污者對自己的環境行為負責。
“约束生産、停産整治決定的免除與否,取決於排污者本身,能够極大地調動排污者的整改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求排污者對整改的作用負全責,加強了排污者自律。”曹立平説。
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産停産等3個辦法均明確要求環保部門向社會公開按日計罰的責令改正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查封扣押決定、查封扣押延期情況和免除查封扣押決定等相關資訊,约束生産、停産整治決定,约束生産延期情況和免除约束生産、停産整治的日期等相關資訊。
曹立平介紹,《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緊扣公眾關注、關心的“家門口”的環境問題來確定公開主體和公開內容,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法公開資訊,充沛體現便民為民原則,滿足公眾知情權,便於公眾參與環境办理和監督企業合法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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