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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1日,欧盟在《官方公报》刊登关于个人维护配备的第(EU) 2016/425法规;新法规全面收效之后,会彻底代替89/686/EEC号指令。
个人维护配备是指其规划或制作意图是供使用者穿戴或手提,以削减其健康或安全危险的配备,包括这些配备的可交换零部件及衔接体系,如太阳眼镜、其他类型的护目镜、验光眼镜、安全帽、特别用处鞋、维护手套、维护衣、救生衣、高能见度背心等。新法规不适用于戎衣部队、保持法纪及自卫等场合个人维护配备(运动用个人维护配备在外)。此外,法规并不包括供私家使用以维护个人免受非极点大气状况影响,以及清洗碗碟时免被溅湿的个人维护配备。
向欧盟商场出口个人维护配备的贸易商,有必要确保其产品契合新法规。法规列出对制作商、进口商、分销商、获授权代表及经济营运商的要求。依据该法规,制作商有必要:
——在个人维护配备标明制作商的称号、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能够联络到他们的邮寄地址;
——编撰使用说明,与个人维护配备同时供给。说明书有必要包括制作商的称号及地址,以及能够连接到欧盟合规声明的互联网址。假设欧盟契合性声明是随个人维护配备附上,则说明书毋须包括互联网址。
个人维护配备投进商场后10年内,制作商有必要保存其技能文件及欧盟合规声明。
进口商有职责确保投进欧盟商场的个人维护配备契合法规。进口商有必要确保制作商已实行以下职责或契合以下要求:
进口商须于个人维护配备标明其称号、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能够联络到他们的邮寄地址。
个人维护配备投进商场后10年内,进口商有必要保存一份欧盟合规声明副本,供商场监督管理部门检视。进口商亦应保存技能文件,在监管部门要求检查时出示。
个人维护配备一定要契合附件II所列的根本健康及安全要求,进口商须确认确保产品经他们仓储或运送时不会危害其合规状况。
若进口商有理由信任某款个人维护配备不契合附件II所列的根本健康及安全要求,便不能把产品投进商场。产品经纠正并契合相关规则后,方能投进商场。
若进口商发现某款个人维护配备存在危险,有必要当即告诉他们投进产品的商场地点成员国的监管部门,供给概况,特别是产品违规之处及现已采纳的纠正办法。
若成员国在欧盟商场发现违规的个人维护配备,会首要指令有关经营商停止违规状况。假设违规状况继续,依据法规第41条,该成员国可采纳恰当办法以约束或制止该款个人维护配备投进商场,或是确认确保产品已从商场收回。法规第45条答应成员国处分违规者。
新法规将自2018年4月21日起施行,只要少量条文较早施行,详见第48条。旧版指令89/686/EEC将于2018年4月21日废弃。
受第89/686/EEC号指令监管的产品,若契合该指令的规则并于2019年4月21日前现已投进商场,成员国不得阻挠该等产品在商场出售。依据第89/686/EEC号指令宣布的EC 型查验证书及批阅抉择依然有用,直至2023年4月21日(除非在该日期前现已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