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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4月12日经海关总署修订并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启动评估和审查:
02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组织机构等出现重大调整的;
03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输往中国某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出现重大调整的;
05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实施评估和审查。这种灵活的检查方式是网络技术发展对进口食品监管带来的极大便利,也是应对国外疫情的重要抓手,能极大的提高检查效率,从而逐步降低检查成本和风险。
四、首次明确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对进口肉类、水产品内外包装有了明确的要求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公司(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协定有特别的条件的,还应当符合国际、协定的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有关标准要求。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枇杷花在我国上海、福建、广东、浙江等省(市)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以煲汤、熬粥、炖菜及泡饮等方式食用。新食品原料—明日叶
第四十四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协定有特别的条件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六部规章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