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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维护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进口商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理办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的申请或者申购安全认证标志等相关事宜的中外企业。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机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四条代理机构须向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与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相关的代理业务(以下简称代理业务)。
第五条取得《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机构,应向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负责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受理和审查工作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提出代理业务申请,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办理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对其代理业务人员的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境内机构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机构应拥有相对应管理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一)代理机构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并提供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做书面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条《注册登记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到期后如要延期,代理机构需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按《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三)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代理机构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双方公章;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应按国家检验检疫局及其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协助与委托人联系,提供有关委托人及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资料、样品等。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账册和有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办理代理业务中的所有活动,并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代理业务中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等。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应接受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其业务记录的核查,并配合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做出详细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机构实行年审制度。代理机构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及《注册登记证书》,办理年审。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有:年代理业务量及业务情况分析,代理差错及其原因,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及自我评估,经营管理等情况。
(一)因管理不严,给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实施造成不好影响,情节轻微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账册和经营记录,或未能完整保留有关单证、票据、函电的;
(四)其他因违反《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暂停代理业务的。
(四)采用不将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申请费用或购买标志费用等发票交给委托人等手段,虚报费用,获取不当利益,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五)拒绝接受国家检验检疫局的核查,或者对国家检验检疫局调查和处理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配合的;